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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
地上權相關問題
發問:
一棟房子及土地登記為 甲乙 各1/2 甲在此土地上開工廠,滿十年,無對乙有任何租賃。 這樣甲是否可以 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? 請貼法條及簡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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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你要對乙主張地上權,須主張的法律依據為民法772條準用第770條,這條的條件是必須占有之始為善意、無過失--你須證明。如果無法證明,就要用769條的20年期間。 2.你要主張的是地上權,即你要證明你蓋房子之初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,而你的困難在於,你要如何證明你是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,因為甲是共有人,可能是基於共有人認為自己有權使用. 以上, 如尚有問題, 可到www.mycoursing.com討論
其他解答:
甲非以所有之意思佔有他人已登記之土地,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與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請檢視甲請求引用之法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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