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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一些法律問題,兩性平等和一夫一妻制...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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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問:

1.有關兩性平等工作法 ....... [ 兩性平等工作法事是規定在什麼裡面呢? 例..民法? ` 勞基法?.....] 2.有關一夫一妻制的 謝謝各位大大!!! > 口 < 更新: 我想要的是內容 譬如說...憲法第幾條之類的 不用太多,關於工資的就好了........

最佳解答:

1.中央主管機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 91.01.16 總統令:制定「兩性工作平等法」 第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第 40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。 2.一夫一妻 民法 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,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。第 985 條相關司法解釋 1 解釋字號: 釋字 第 242 號 解 釋 文: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,其第九百八十 五條規定:「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」;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:「結婚違反 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,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。但在前婚姻 關係消滅後,不得請求撤銷」,乃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所必 要,與憲法並無牴觸。惟國家遭遇重大變故,在夫妻隔離,相聚無期之情 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,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,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 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,仍得適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撤 銷,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,反足妨害社會秩序,就此而言,自 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。 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報 第 31 卷 8 期 1-9 頁 2 解釋字號: 釋字 第 552 號 解 釋 文: 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謂: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 無效之規定,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,就一般情形而言 ,與憲法尚無牴觸。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,第三人本於善 意且無過失,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,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 更,致後婚姻成為重婚,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,依信賴保護原則,該 後婚姻之效力,仍應予以維持。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,與憲法 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,應予檢討修正。」其所稱類此之 特殊情況,並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。惟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 更,攸關公共利益,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 格之要求,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,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, 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,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,就此 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,應予補充。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 時存在時,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,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、婚姻 被解消之當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,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,應由立法 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、身分關係之本質、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 益之維護等因素,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 。在修正前,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,民法 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此部分應停止適用。在本件解釋公布之日 前,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,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,此種 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。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,則重婚之 他方,自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,併此指明。 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1 期 8-49 頁 考選周刊 第 894 期 2 版 法令月刊 第 54 卷 1 期 96-97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504 號 27-96 頁 法務部公報 第 297 期 61-103 頁 希望能幫到你 彼得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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